福建省食药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通告
更新时间:2016/6/21 13:58:55 浏览次数:2934
为更好地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国家总局2015年第18号通告),切实加强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为鼓励医疗器械产品出口,对仅供出口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若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取得有效《医疗器械出口备案凭证》,且出口备案凭证载明的医疗器械包括拟办理出口销售证明的产品,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出口销售证明。国家总局对仅供出口医疗器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的办理,按照《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材料要求》(附件1)要求执行。
三、对向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备案凭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产品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的,按附件2格式一的格式出具。
四、对向未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的,按附件2格式二的格式出具,在《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中载明"产品未在中国注册,尚未进入中国市场,该产品应符合进口国法律要求"字样。
五、经国家总局分类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不得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六、各市局应严格按《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要求对生产出口医疗器械信息开展备案,及时公开《医疗器械出口备案凭证》相关信息,并对相关企业实施监管。
附件:1.《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材料要求》
2.《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格式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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