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工作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形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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