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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本市健康促进医院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4/29 9:44:34 浏览次数:5012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各驻沪部队医院、企事业职工医院,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

为深入推进本市健康促进医院建设,按照《关于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全爱卫发〔2016〕5号)、《关于加强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健康〔2020〕14号)和《关于加强本市健康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健促委〔2023〕2号)等文件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制订了《关于深入推进本市健康促进医院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26日

关于深入推进本市健康促进医院建设的实施意见

开展健康促进医院建设是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主阵地、主力军作用,推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更好维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公众健康的一项重要举措,现就深入推进本市健康促进医院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健康促进医院是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一项全球性行动,是实现医学社会价值的重要策略。医疗卫生机构要贯彻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基本工作方针,以预防为主,把人民健康放在首位,全面推进健康促进医院建设,将健康促进的理念和标准融入业务行为和组织文化建设,通过制定实施有益于健康的政策、创造有益于医患身心健康的环境、开展有益于健康的各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优化健康服务,促进患者及其家属、社区居民和医务人员的健康,推动医疗机构加快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

二、建设内涵

主要包括:

1.制定健康政策。将健康促进医院建设纳入医院发展规划,把健康教育纳入绩效考核机制,完善员工健康相关制度,提升员工参与建设的获得感。

2.建设健康环境。为患者提供安全、舒适的就医环境,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材料与用品,提供安全、可靠的饮水与饮食,改善医务人员职业环境,加强精神文明、医德医风和医院特色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优化健康服务。持续改善和提升医疗服务,加强人文关怀和患者隐私保护,探索创新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医院服务模式。

4.强化健康教育。针对不同人群特点精准开发内容,在门诊、住院、出院以及社区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开展适宜的健康教育干预和指导。

5.倡导健康文化。建设无烟医院,组织开展全体员工健康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提升全体员工健康素养。开展全员健康体检和健康管理,围绕主要健康问题和重点健康危害因素,实施促进员工健康的项目,促进节约型单位建设。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推进健康促进医院建设,制定健康促进医院建设规范,对市级医疗机构和各区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组织征集并表扬典型示范案例。各区卫生健康委和有关办医主体要高度重视健康促进医院建设,将其纳入发展规划,为推动所辖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健康促进医院建设提供政策保障,确保健康促进医院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二)广泛动员参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参与健康促进医院建设,充分挖掘各类资源,按照《上海市健康促进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有关要求,规范开展建设工作。同时,拓宽健康科普渠道,广泛开展社会化宣传,发展自有的健康科普品牌,形成全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健康促进医院建设氛围。

(三)强化技术支撑。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作为健康促进医院建设管理办公室,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做好全市健康促进医院建设管理、技术指导等工作。各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应强化对辖区内健康促进医院建设工作的专业指导,协助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日常督导和检查等工作,为推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促进医院建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四)组织督导评价。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大经常性的督导和检查,及时开展健康促进医院建设成效评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将健康促进医院建设有关情况纳入对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年度考核指标,同时探索将健康促进医院建设纳入上海市文明单位(文明医院)考评指标体系。

附件:上海市健康促进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健康促进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本市健康促进医院建设,确保建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范围

上海市健康促进医院建设采用申报制。凡达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两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重大违纪违法情况的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可申报。

二、申报与建设程序

各区卫生健康委和有关办医主体要组织所辖或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上海市健康促进医院建设申报。拟申报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填写《上海市健康促进医院申报表》(见附件1),并将《上海市健康促进医院申报表》、健康促进医院建设计划等相关材料报送至指定部门汇总、审核。其中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所辖的市级医疗机构直接报送至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其余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报送至所属区的卫生健康委,经相关部门汇总、审核后,再统一上报至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

经申报纳入建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围绕制定健康政策、建设健康环境、优化健康服务、强化健康教育、倡导健康文化等五方面内容开展建设工作(本市相关地方标准发布后,则按标准要求开展建设),建设周期为两年(即从申报当年的1月1日起至第二年12月31日)。建设周期内,医疗卫生机构需于第一年的12月31日前,向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提交年度自评报告(包括相关照片等,模板见附件2),并于建设第二年10月31日前提交建设总结报告和验收申请。

三、验收评估程序

市卫生健康委在每年年底前对已经完成两年建设周期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验收评估,只有按规定提交每年度自评报告、建设总结报告和验收申请等材料,持续达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才能进行验收评估。

验收评估工作包括资料审核、现场评估、综合审定等程序。

(一)资料审核。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健康促进医院建设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包括内容)不齐全不规范的医疗卫生机构,书面通知其在两周内补充完整并提交;对不符合验收评估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不予评估并退还其相关材料。

(二)现场评估。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料审核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现场评估。

(三)综合审定。综合资料审核、现场评估等情况,市卫生健康委拟定通过验收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四、通报命名

通过综合审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发文通报命名。

五、管理复审

对本市已命名的健康促进医院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审一次。对通过复审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重新命名;对复审不达标的医疗卫生机构,通知其限期整改后再次复审,如仍未达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发文通报取消命名。

已经通过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素养促进子项目建设验收和本市健康促进场所验收发文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详见附件3),直接进入复审程序,复审要求另行通知。

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主体应加强对辖区内健康促进医院的日常管理和指导,组织专家对所属健康促进医院每年至少督查两次,并将督查报告于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至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

六、联系方式

(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健康促进处

联系人:武晓宇

电  话:23117827

(二)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

联系人:金伟、周静锋

电  话:34198073、34198074,

邮  箱:jiankangzhidaobu@126.com

附件: 1.上海市健康促进医院申报表

2.上海市健康促进医院自评报告(模板)

3.已验收通过直接进入复审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相关附件
沪卫健康〔2023〕6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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