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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综合医改试点省份:沪浙湘渝川陕宁

更新时间:2016/5/12 14:27:10 浏览次数:1653

5月11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发函,决定新增上海市、浙江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综合医改试点。继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青海省去年启动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后,目前,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已达11个。

通知要求,新增试点省份要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医疗、医保、医药统一的管理体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形成改革合力,率先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加快形成符合实际、可推广、可复制的改革经验和模式,推动医改工作从试点探索、单项突破逐步转向系统配套、全面推进。

通知指出,新增试点省份要强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整体配套推进医改试点,充分发挥各项改革政策的叠加效应。要注重顶层设计与基层首创相结合,对于国家层面明确的综合医改重点任务要坚决推进,并在省(区、市)范围内推广;对于暂时条件不成熟、把握不准的问题,可选择部分地区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后逐步推开,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通知强调,省级人民政府要对综合医改试点负主要责任,尽快在全省启动部署综合医改试点工作。要统筹谋划、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做好改革措施的衔接。要紧扣改革目标,对改革任务进行细化实化和年度分解,将医改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要求,提高综合医改方案执行力。要加大工作督查力度,动态监测重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导,强化对试点效果的考核评估,建立改革进展情况通报和问责机制。要加强医改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各方预期,营造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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