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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1月1日施行

更新时间:2016/12/9 13:50:27 浏览次数:1535

近日,省政府网站公布了《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原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合,建立起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该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消息,长沙已于2010年率先全省探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医疗制度并轨,并于2011年出台相关办法。接下来,长沙将根据省政府新出台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惠及广大参保人员。

特困人员个人缴费可享全额资助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居民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中,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取得本省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能在统筹地区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在办理户籍手续后6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确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补助等渠道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确定。

一个结算年度最高支付15万元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将为参保居民支付包括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含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补助及符合国家政策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其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200元;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500元;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10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为限额。

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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