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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改办、省卫计委解读深化基层医改意见

更新时间:2017/1/3 13:13:14 浏览次数:1662

2014年底,福建省启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目前以三明为代表的部分地区全面推进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而大多数县仍停留在仅完成药品零差率这一单项改革的进度上,综合性改革在县级医院层面还未全面推开。《意见》要求,今年底前各地做好改革准备工作,明年初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包含《关于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关于在城市开展慢性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两个附件。

这种以组合式文件深化基层医改,在福建省尚属首次。12月15日,省医改办、省卫计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文件进行解读。

明年初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2014年底,福建省启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目前以三明为代表的部分地区全面推进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而大多数县仍停留在仅完成药品零差率这一单项改革的进度上,综合性改革在县级医院层面还未全面推开。

《意见》要求,今年底前各地做好改革准备工作,明年初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以借鉴三明改革经验进行四方面改革,即改革工资总额核定办法、改革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人事编制制度、改革财务管理制度:

改革工资总额核定办法

工资总额测算仅与医务性收入挂钩

将医院总收入结构将医院总收入结构分为三块,即药品耗材、检查化验、诊察护理床位手术治疗收入(第三块统称为医务性收入)。医院人员工资总额的测算仅与医务性收入挂钩,充分体现医护人员的劳务价值。

改革内部分配制度

打破工资与科室创收挂钩的原模式

院长年薪由财政全额负担,院长代表政府管理医院运行。实行全员目标年薪制,院内人员年薪由基础工分、工作量工分和奖惩工分三个部分组成,打破人员工资与科室创收挂钩的分配模式。医务人员年薪分配由医院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核定。原则上工资总额分配比例为:医生、护士和行政后勤团队分别占工资总额的50%、40%和10%。

改革人事编制制度

实行院长聘任制 逐步实行同工同酬

实行院长聘任制;创新县级公立医院编制管理,县级公立医院可在编制内,明确备案管理办法及流程后,实行县级公立医院编制使用备案制;逐步实行同工同酬制度。

改革财务管理制度

实行总会计师制度

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强化医院结余资金管理,明确各项基金相对应的支付范围和目的;加强医院财务精细化管理,实行全面预算和全成本核算。

改革人事编制管理制度

设立专门机构 承担事务及服务工作 

在县卫计部门设立基层卫技人员管理服务保障中心,具体承担招聘、管理、调配人员的事务性、服务性等工作,探索卫生技术人员“县管乡用”管理机制。

具体措施这边看

改革基层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

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此次改革基层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一是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构成,包括财政核拨的人员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含“五险一金”),扣除成本后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医务性收入(扣除药品耗材、检查化验)三部分,工资总量由县医管委核定;二是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得冲抵人员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含“五险一金”)。

二是改革绩效分配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院长目标年薪制,院长年薪由县医管委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资总量内确定。院内医务人员年薪由医院在工资总量范围内自主分配,推行“双考核、双挂钩”,打破大锅饭。一方面,由县医管委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的绩效工资总额、院长任免、奖惩、财政补助等挂钩;另一方面,医院对内部科室和员工的考核,考核结果与个人奖惩、绩效工资分配挂钩,突出服务数量、质量、医疗费用控制、就诊转诊率、医德医风、群众满意度等重点指标,打破平均主义,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

三是改革用人用工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核定编制数内,采取入编和占编不入编两种方式聘用人员。入编与占编不入编人员逐步实行同工同酬,所需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县财政核发。超过编制总数的聘用人员,需经县医管委核定人员数和工资发放标准。

改革人事编制管理制度

在县卫计部门设立基层卫技人员管理服务保障中心,具体承担招聘、管理、调配人员的事务性、服务性等工作,探索卫生技术人员“县管乡用”管理机制。

放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用人员的学历限制,对新聘用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和公共卫生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至大专学历,医技和护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至中专学历。符合条件的紧缺急需人才通过指导目录可采取直接考核或面试等更为简捷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提高编制使用率。

机构编制部门按分类调整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研究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核定办法。县医管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总量内,可合理调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

放宽基层职称评审条件。对基层医务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在学术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方面不做硬性要求。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职称比例控制标准逐步提高至15%,县级提高至20%。

改革基层医保、价格和基本药物政策

在价格方面,取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含村卫生所)一般诊疗费政策,设立诊查费、注射费,同步落实医保报销政策,不增加群众个人费用负担。 

在医保方面,对现有基层医保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拉开基层与不同等级医院或县域内与县域外医院报销差距。积极鼓励推广在基层普通门诊使用基本药物取消起付线、在医疗联合体内转诊取消二次起付线等做法,引导群众合理就医。

在基本药物制度方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全部执行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实行网上采购,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用药品种相衔接。

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设置要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和交通便利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有一所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常住人口超过2000人的行政村可设置中心村卫生所,边远山区、海岛常住人口较少(少于500人)的行政村可由周边村卫生所提供服务或由乡镇卫生院选派医生定期巡诊。原则上村卫生所按每千人口配备1名村医,最多不超过3名。

村医的薪酬主要来源于村医基础津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经费、由新农合医保基金支付的一般诊疗费这四部分组成。这些村级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经费和各种政策性补助经费,打包交给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经考核全部用于村医的人员经费。村卫生所村医薪酬待遇按照不低于现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费用标准,由乡镇卫生院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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