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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7/1/23 13:39:45 浏览次数:1486

安徽省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要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轨”,将实现“六统一”。
这“六统一”包括:统一覆盖范围。今年6月底前,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统一筹资政策。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标准和筹资政策周期,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统一保障待遇。在确保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并保持在75%左右。统一医保目录。按照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调整制定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实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按照实施意见,安徽省将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通过支持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全科医生开展签约服务、制定差别化的支付政策等措施,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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