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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2/24 11:00:24 浏览次数:1725

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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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社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完善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建立新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人社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中民医药局

2017年2月10日


自治区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完善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建立新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6〕10号)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要求,强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机制,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协同推进医疗服务项目分类管理和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确保医疗机构良性发展、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整体推进。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为牵引,整体推进医疗服务价格与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药品供应保障、医保支付、分级诊疗和医疗行为监管等改革政策,确保衔接配套,形成政策合力,增强改革系统性、协同性和整体性。

(二)坚持调放结合。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实行有升有降、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合理划分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并实行市场调节价。发挥医保控费、行业监管和市场调节作用,引导形成合理价格。

(三)坚持统筹兼顾。认真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以保障困难群众,特别是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为重点,综合考虑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提高群众受益水平等方面因素,兼顾各方面利益。

(四)坚持积极稳妥。立足当前实际,超前谋划改革,加强政策评估,有效防范风险,做到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防止价格异常波动,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主要目标

通过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2017年,公布一批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地(州、市)完成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改进价格管理方式。评估各地(州、市)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效果。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四、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改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类管理。

1.稳妥公布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清单。综合考虑市场竞争条件、个性化需求等因素,分期分批公布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清单,实行市场调节价。2017年1月公布一批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牵头部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中民医药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人力消耗占主要成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可探索由医保部门、医疗机构、患者等利益相关者谈判形成价格的机制。

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中民医药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完善医疗服务定价程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要按照“管细管好管到位”的要求,加强医疗服务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完善实地调查、专家论证等定价程序,增强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负责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中民医药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继续受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坚持鼓励创新和使用适宜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召开专家评审会,继续受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审核工作,分期分批公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牵头部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配合部门:自治区中民医药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推行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的医疗服务收费范围,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的数量。到2017年上半年,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继续督导各地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降低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等项目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项目价格,有升有降地调整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中民医药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完成时限:2017年上半年公布一批按病种收费的病种目录清单,持续推进。


6.继续执行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医保经办机构在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负责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中民医药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加快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7.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等项目价格,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的空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中民医药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8.继续实行医疗服务分级定价。积极配合推行分级诊疗制度,根据医疗机构、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继续实行医疗服务分级定价,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中民医药局、自治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9.做好医保政策的衔接。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相衔接,确保患者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

牵头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中民医药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

10.引导医疗服务价格合理形成。发挥医保控费作用,合理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标准和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合理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保持相对稳定。

负责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中民医药局、自治区财政厅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1.加大医药费用控制力度。综合考虑我区经济发展现状、基本医疗保障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自治区医药费用总量,细化明确控费指标,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2017年上半年建立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总费用、次均(床日)费用、检查验收收入占比、药占比、门诊和住院人次等指标定期通报制度,督促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费用清单制度。

牵头部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配合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中民医药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2.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充分利用12358四级联网价格举报平台,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大价格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维持正常的医疗服务价格环境。

负责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中民医药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保障措施

(一)协同推进改革。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做好各项政策的衔接配套,及时出台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及时公布医保支付和医疗控费等措施。


(二)做好跟踪评估。充分发挥第三方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核算医疗服务成本和开展政策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考核评估机制,密切关注改革后医药费用变化情况,及时研究分析,第一时间处理社会反映的问题。


(三)鼓励探索创新。按照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积极探索医疗服务定价方式、医保支付方式、强化价格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新方法,勇于创新、积累经验,促进改革整体推进。


(四)加强舆论宣传。利用新闻媒体、挂网向社会公开、在主流媒体发布等方式,坚持正面、准确解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措施,强化政策宣传和引导,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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