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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省市将启动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

更新时间:2014/8/28 16:23:06 浏览次数:1962

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发布《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内容,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境外投资者将被允许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在上述省(市)设置中医类医院。

对于申请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也有严格的要求。首先是要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其次还要满足,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等等条件。

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申请设置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向拟设置外资独资医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凭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依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进行外资独资医院设立的审批工作。

申请设立外资独资医院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立和变更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还应符合试点省(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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