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是国家药监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开展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的内容、办理条件、工作程序、所需资料等相关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
邮政编码:200052 电话:021-63800152 传真:021-63800151 京ICP备15010734号-10 技术:网至普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