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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路径要做好“四个结合”

更新时间:2017/9/14 9:18:39 浏览次数:1772

9月1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其官网上发布《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指导原则》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修订印发,突出了临床路径“四个结合”的原则,即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质量控制和绩效考核相结合、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相结合、与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相结合。


根据《指导原则》,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临床路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体系,包括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和临床路径实施小组,负责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可以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临床路径文本为基本框架,遵循循证医学证据、最新诊疗指南等对其进行细化完善,形成符合地方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本地化临床路径。

 

《指导原则》要求,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路径做好费用测算,推进单病种付费、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鼓励医疗机构通过信息化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鼓励医疗机构将智能终端、物联网技术等运用到临床路径信息化管理。此外,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完善临床路径管理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制度与评价标准,将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的重要指标。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临床路径管理评价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绩效管理体系,由指导评价小组和绩效考核部门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近年来,国家卫生计生委大力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截至目前,临床路径累计印发数量达到1212个,涵盖30余个临床专业,基本实现临床常见病、多发病全覆盖,基本满足临床诊疗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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