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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医疗设备价值超过千万的,要进行成本监审

更新时间:2017/9/20 9:21:40 浏览次数:1768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申请流程如何?现代快报记者从意见征集稿中了解到,医疗机构首先要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提供详细的材料,随后,由专家评审审核新增项目。经省卫生计生委立项的新增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成本情况进行审核,分期分批公布公立医疗机构试行价格。另外,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

那么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有什么标准?征求意见稿中表明,制定公立医疗机构新增项目试行价格,应该以项目直接成本为基础,按正常的服务时间、诊疗(服务)规定核定,还要充分考虑相关医疗项目比价关系、专家价格建议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等。

其中,明确规定,一次性耗材,按实际分摊;多次使用的,按使用次数分摊;水电煤油费按实际消耗分摊;折旧费包括仪器、设备折旧;维修费按折旧费的20%或按合同约定分摊;专用房屋折旧及维修,大修理费按原值的年2%计提。而劳务费用,则按上年“医疗支出”科目的“工资”明细科目总额除以该年在册医务人员总人数得平均工资数,以人、年的平均数乘以项目所需平均时间的数量即得应摊金额。
      

如果新增项目开展所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原值超过一千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履行成本监审程序。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表明,对现行项目规范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或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属于内涵一次性耗材的;与现行项目规范已有项目名称不同,但内容相同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的;与已有项目使用器械、设备、试剂等不同,但诊疗目的一致、技术水平相当的;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学术界仍有争议,或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或未经卫生计生部门准入临床应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都不得列为新增项目。

据了解,新增项目由价格、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管理。价格自公布之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满前六个月,由开展项目的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报送试行期间的价格材料,试行期满前三个月未报送的,该项目自试行期间满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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