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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全面落实

更新时间:2017/11/13 12:06:02 浏览次数:1799

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全面落实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


《通知》明确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报销互认。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在参保地以外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只要就诊医疗机构为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且患者就医符合分级诊疗制度规定,无论医疗机构举办主体是公办、社会办,无论其经营性质是营利、非营利,各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都要与本地区确定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同等对待,不得以医疗机构性质为由,或以非本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为由拒绝为患者办理报销手续。


《通知》还明确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转诊互认。参保患者按照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即可自主选择相应级别的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按照参保地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执行(未定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根据其规模、服务能力等,参照公办医疗机构确定级别)。


同时,落实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各级城乡居民医保管理经办机构要按照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甘医改办发〔2017〕6号)要求,认真落实住院费用总额预付制度,按时、定期将预付资金划拨到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并督促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医院信息系统与城乡居民医保经办信息系统联通,为参保患者提供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一站式结报服务。还要严格转诊制度,参保患者要按照分级诊疗制度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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