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濮阳市卫计委发布通知,就该市高值医用耗材、普通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挂网采购的配送管理规定进行变更,直接叫停了此前涉嫌妨碍、限制竞争的条款。
去年底,濮阳市曾出台《关于濮阳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医用耗材挂网采购(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旧版《通知》”),决定对该市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所需医用耗材全部实行挂网采购。
该市决定挂网采购的医用耗材,既有十大类高值耗材,也有普通耗材、以及体外诊断试剂。
值得注意的是,在旧版《通知》中,针对医用耗材的配送管理工作,明确规定为:
“流通企业必须在濮阳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并纳税,并在辖区内有固定的符合条件的仓储物流设施。对于与市政府签订战略协议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生产企业是医用耗材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可通过濮阳市医药集中采购网上交易平台自主确定、维护、变更本企业所有耗材产品的配送关系,确保在全市范围内及时、足量供应医用耗材,满足临床需求。”
日前,濮阳市卫计委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新版《通知》”),要求自印发之日起该市医用耗材的挂网采购工作按照新版《通知》执行,旧版《通知》则同时废止。
新版《通知》针对医用耗材的配送管理工作,明确规定为:
“生产企业是医用耗材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可通过濮阳市医药集中采购网上交易平台自主确定、维护、变更本企业所有耗材产品的配送关系,确保在全市范围内及时、足量供应医用耗材,满足临床需求。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有配送关系的流通企业配送产品时,应严格按照濮阳市政府有关财税管理文件要求执行。”
与旧版《通知》相比,新版《通知》废除了涉嫌歧视外地流通企业、加重外地企业履约成本、有碍流通企业公平竞争的有关内容。
这也是又一起地方政府对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药械采购政策进行纠偏的典型案例。
自去年底到迄今为止,全国各地已有多起相关案例被公布出来。其中:
既有药品集中配送企业遴选,强制要求中标人6个月内在本地注册子公司,或在评标办法中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设置不合理、歧视性评分标准;
也有低值耗材和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服务机构遴选,要求报名企业近3年内在省内外成功代理过地市级以上招标项目,并提供过网上交易服务;
还有地方卫计部门直接向公立医疗机构指定药品耗材配送企业,作为唯一一家配送商,或是优先供应商的。
自去年下半年至今,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也曾多次下发文件,要求落实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杜绝有碍公平竞争政策的出台。
其中,去年12月,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方案,决定用1年时间组织各级政府、各部门对现行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竞争清理,该废除的废除,该调整的调整。
今年初,国家卫计委亦曾发函,对该委本级制定的政策措施中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征求反馈意见、进行清理。
现阶段的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工作,医药招标采购领域是重点指向对象之一。而一个又一个新案例的爆出,则显示行业反垄断、反不公平竞争工作远未结束,行业政策仍在持续进行之中。
附通知原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市直各医疗机构、市油田总医院、濮阳惠民医院:
为加强对我市医用耗材采购、配送、使用过程的管理,逐步实现医用耗材采购使用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河南省医药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豫药联办〔2015〕1号)、《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配送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2016〕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国有企业举办的医疗机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所需医用耗材全部实行挂网采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采购主体为全市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国有企业举办的医疗机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二、采购范围
实行挂网采购的医用耗材包括高值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和普通医用耗材。高值医用耗材是指血管介入等六类高值医用耗材和骨科等四类高值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是指体外诊断试剂挂网采购目录中的品种,普通医用耗材是指上述高值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以外医疗卫生机构需要使用的医用耗材。
三、统一实行网上采购
医疗卫生单位采购挂网采购目录内的高值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和普通医用耗材产品时,必须通过濮阳市医药集中采购网上交易平台发布采购订单,进行网上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生产、流通企业要及时响应网上采购订单,及时保质保量供货。医疗卫生单位验收产品后,要办理网上入库确认工作,完成网上采购工作。
四、增补新产品流程
医疗卫生单位确需使用未挂网医用耗材时,须填写“医用耗材挂网采购产品增补表”(见附件)进行增补。增补表电子版以EXCEL表格形式发送至pyzbb2007@163.com,邮件标题格式为:(单位名称)医用耗材挂网采购产品增补表,纸质版(加盖公章)报市药品招标办;注册证、说明书等产品证件和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生产企业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市药品招标办。增补表纸质版和电子版由市药品招标办汇总整理,经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在濮阳市医药集中采购网上交易平台上发布。
五、采购价格
医疗卫生单位采购医用耗材产品时,应结合采购量、回款时间、历史采购价格等因素,参考濮阳市医药集中采购网上交易平台上采集到的三明市、宁波市等外省市及我省、市挂网结果进行议价。
六、配送管理
生产企业是医用耗材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可通过濮阳市医药集中采购网上交易平台自主确定、维护、变更本企业所有耗材产品的配送关系,确保在全市范围内及时、足量供应医用耗材,满足临床需求。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有配送关系的流通企业配送产品时,应严格按照濮阳市政府有关财税管理文件要求执行。
七、签订购销合同
医疗卫生单位要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流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产品品名、规格、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当事双方必须严格履行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八、加强监督管理
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监督管理,市药品招标办将对医用耗材网采情况进行督查,动态监管医用耗材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以及生产、流通企业供货、配送等情况,确保网上采购信息与实际一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配套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关于印发濮阳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医用耗材挂网采购(试行)的通知》(濮医院改办〔2017〕10号)文件同时废止。
邮政编码:200052 电话:021-63800152 传真:021-63800151 京ICP备15010734号-10 技术:网至普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