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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数有上限

更新时间:2018/10/9 13:34:44 浏览次数:1428

10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原则上每名家庭医生签约人数不超过2000人,应将不低于70%的签约服务费用于家庭医生团队,并根据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考核结果进行合理分配。

《意见》指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原则上以团队服务形式开展,每个团队至少配备1名家庭医生、1名护理人员,由家庭医生担任团队负责人。可跨区域签约,建立有序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开展适宜的签约服务。另外,家庭医生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可为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的签约慢性病患者酌情增加单次配药量,延长配药周期,原则上可开具4周~8周长期处方。

《意见》提出,家庭医生在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之外,按照签约服务全方位全过程健康服务的要求,签订协议、提供健康咨询,了解签约居民健康状况并实施健康干预、评估、管理,协调转诊、康复指导等服务所需劳务成本,由签约服务费予以补偿。签约服务费可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同时,要积极争取财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支持,拓宽签约服务费筹资渠道。各地依据实际情况,合理核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收费标准。

《意见》强调,将医联体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服务纳入对医联体的考核评价体系。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区域医学影像中心、检查检验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推进“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同时,强化对签约服务的管理与考核,以签约对象数量与构成、服务质量、健康管理效果、签约居民基层就诊比例、居民满意度等为核心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主要负责人薪酬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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